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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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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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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8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8-057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8月11日上午9:0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624,8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林存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03,624,8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08年7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鼎映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孚日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