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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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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版:中小企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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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3版:中小企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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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立浦上市未满月即遭连环诉讼
    2008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赵一蕙
      涉案金额累计3300万元,为公司上半年净利润805万元的4.1倍

      ⊙本报记者 赵一蕙

      

      上市之前就遭遇商标官司的伊立浦,在上市不到一月内再度面临同类诉讼,而这样“连环案”的原告方都涉及同一家企业——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此番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为2100万元,加之前一次的1200万元,连环诉讼的请求的赔偿金要远远高于公司今年上半年净利805万元。

      据了解,今年7月16日起登陆中小板的伊立浦,8月11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将伊立浦与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送上被告席,认为伊立浦先后使用“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侵害了立邦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第1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2类商品的驰名商标权,要求赔偿2100万元,并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产品装潢、广告宣传品等资料中使用上述企业名称等。

      “公司收到这一消息也很突然,之前与原告也没有进行什么书面沟通,收到传票后对这起新案件还没有正式沟通过。”某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

      不过,对于提起第二个诉讼的理由,立邦涂料方面有自己的看法。立邦涂料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当时提起诉讼也是迫不得已,希望能够让对方引起重视尽快予以和解,可事实上没有任何进展,其实我们能够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很多。”由于在一中院审理的案件尚未达成任何和解,提出第二个诉讼的做法更像是一种加大案件尽快和解可能性的策略。

      被双方提及的“第一起诉讼”,在伊立浦2008年7月4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中有所披露,招股说明中称,2007年11月16日,立邦涂料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伊立浦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当时伊立浦离上市仅一步之遥,公司实际控制人简伟文对此承诺,若因该诉讼给伊立浦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他对公司足额补偿。

      可是,距离7月16日的上市首日不到一个月,伊立浦再度遭遇诉讼,且要求赔偿金2100万元,公司是否依旧会获得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当时这么说,是出于万一发生这种结果的考虑,并不代表真会败诉赔这么多。现在对方又因为类似原因在另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的态度肯定是积极应诉。”公司相关人士并未正面回答这一问题,但言下之意对这两起诉讼充满了信心,似乎大额赔偿可能性并不大。

      ■事件回放

      “立邦”商标之争 各执一词

      伊立浦与立邦涂料的前后两次诉讼,核心内容都涉及双方均使用的“立邦”商标。立邦涂料目前已注册第2类商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而伊立浦也在第11类上使用“立邦”商标,这成为了立邦涂料认定伊立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基础。

      通常而言,不同类的商品拥有同样商标并不会“打架”,但问题是立邦涂料认为其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便花费巨资做广告宣传,因此所注册的第2类商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得跨类保护。同时,公司2002年还在第11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商标,因此,伊立浦在其产品上使用“立邦”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伊立浦则认为,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从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应获得跨类保护,而2002年注册的第11类“立邦”商标,其商品范围为灯类和电暖器等,与伊立浦在第11类上的电饭锅、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根本不同,不存在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