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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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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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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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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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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0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53000 传真:010-66579490

    8.联系人:程丹倩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351998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清华大学EMBA。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郝彬:副董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助教、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军: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济钢小型轧钢厂副厂长,济钢企业管理办公室科长、主任,济钢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利安:董事。高级会计师。历任共青团武威地委、武威地区汽配公司干部,临夏州财政局预算科长,甘肃省财政厅监察处主任,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匡毅:董事。金融学硕士。先后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任职,现在中国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投资和研究部任职。

    全泽:董事。会计学博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信忠:独立董事。历任WARWICK大学(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大学(英国)会计与金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LANCASTER大学(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

    李业: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荆霞: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张学云:监事。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湖北省武汉供电局,华中电管局,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中南审计分局),国电华中公司(国电华中审计部),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监察部经理。

    郭燕春:监事。高级会计师。1976年起历任济钢总厂财务科会计、成本组组长、成本科副科长、科长、济钢集团总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申艳丽:职工监事。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余路明: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在读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深圳蓝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副总经理、青岛海协信托投资公司董事等职。

    王锋:副总经理。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拥有十年的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

    程丹倩:督察长。女,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曾任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计财部和证券投资部。

    4.基金经理

    庄涛,男,在读博士,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就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任研究员;2001年起就职于长江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任基金经理;2003年起就职于航天科工集团财务公司,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拟任本只基金基金经理。

    梁永强,男,在读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2年起,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04年7月进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担任筹备组成员;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拟任本只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余路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胡志光: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庄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拟任本只基金基金经理;

    田明圣: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下转C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