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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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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08-2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9:30-11:30、13:00-15:00;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14:30。

      2、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同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90人,代表股份434,696,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434,677,717股,占投票总数的99.996%;反对票11,960股,占投票总数的0.003%,弃权票6,800股,占投票总数的0.001%。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需要分期分批陆续投资,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将不超过2.2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从2008年8月15日到2009年2月14日。当募集资金项目需要时,公司将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通过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减少银行借款,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张光辉律师、陆贵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