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改制和重组工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国企改革、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纵向重组的有关精神,对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战略重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中电投)于2008年7月28日在石家庄市举行了《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签字仪式,中电投华北分公司总经理王清文同志出席了签字仪式,因中电投华北分公司当日未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未加盖公司总部公章,所以协议生效的要件尚不完备。签字仪式后,中电投工作人员将协议文本带回公司总部盖章。2008年8月7日,双方完成了框架协议盖章工作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至此,该协议于2008年8月7日正式生效。主要情况如下:
一、转让标的
市国资委所持有的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二、交易原则
1、中电投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基准日为2008年6月30日。
2、为减少交易成本,本次标的股权转让拟采取零对价转让,由
中电投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双方协商的意见负责标的企业职工安置。
3、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为过渡期,双方同意过渡期为45天。
4、本次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重组方案由中电投制订,双方共同确认。
三、其他约定
1、市国资委承诺:
(1)保证标的股权转让前后市政府对标的企业原有的有效支持性政策不变,并负责协调市政府制定积极的热价支持政策,以确保中电投对石家庄城区供热任务;
(2)在协议过渡期不再与任何他方进行有关本转让标的股权有关事宜的洽谈。
2、中电投承诺:
(1)保证标的企业注册地不变;
(2)标的股权受让完成后继续承担标的企业与各合作方的相关协议、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与合同继续生效;
(3)自取得标的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五年后确需转让应提前半年通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预留的净资产值继续留在标的企业。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市国资委和中电投所签属的仅为框架协议,中电投正在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能否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尚有较大不确定性。
由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持有本公司34.32%股权,如果该项股权转让能最终完成,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