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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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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08-030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8日以当面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8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关于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20.67亿人民币元的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年利率7.47%)。该借款将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具体借款金额以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本议案审议事项属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孙忠人、柳丁、马建平、殷建豪、马德伟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08-031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20.67亿人民币元的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年利率7.47%)。该借款将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具体借款金额以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20.67亿人民币元的借款,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孙忠人、柳丁、马建平、殷建豪、马德伟已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通过。三名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其他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称: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53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其法定代表人为宁高宁,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7-13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223亿元。经营范围:经批准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的出口;经批准的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口;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十二种进口商品以外其它商品的进出口;接受委托、代理上述进出口业务;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补偿贸易;经批准的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从事对外咨询服务、广告宣传、展览及技术交流业务;经营转口贸易;自行进口商品、易货商品、国内生产的替代进口商品及外贸经营范围内所含其他商品的国内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范围和有效期以经营许可证为准);境外期货业务;物业管理、物业代理;自有房屋出租。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20.67亿人民币元的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年利率7.47%)。该借款将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具体借款金额以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申请借款有利于增强目前公司发展住宅地产业务方面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住宅地产开发能力。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委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年利率7.47%),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将进一步推进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