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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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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可以擅自变更产品投资方向吗
    2008年08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涂艳
      ⊙本报记者 涂艳

      

      案情回顾

      王先生于今年1月购买了一份10万元额度的中信银行“蓝筹2号”理财产品,在今年3月份时收到银行短信称,蓝筹2号投资范围将发生变化,即增加一些低风险产品的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增加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含公司债)、债券逆回购等。而他在7月份第一次开放赎回时竟发现自己作为甲方持有的协议竟然没有乙方银行的盖章。

      王先生对此提出疑问:只有自己签字而没有银行签章的合同对银行是否有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银行能否因此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例如将投资方向做出调整?作为投资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银行辩解

      只要甲方签字和打款后协议即生效,银行随时可以补签字,故认为合同有效。而对于更改投资方向,银行解释,在产品的说明书中有“投资方向和特点”一款:“银行可以根据资产净值的变化灵活调整低风险产品投资工具和风险投资工具之间的比例。”故认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做出调整并无不妥,且在今年3月份的公告告知投资者之后也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

      

      律师支招

      对于这份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索建国律师认为,一般银行没有盖章的情况很是少见,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来说,缺少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并不生效。但是,王先生的案例比较特殊,从产品的运作情况来看,双方都有实际履行的行为,银行表示随时可以补盖章表示了对合同的追认,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断该合同成立并有效。

      对于投资者,索律师建议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对于有法律效力的个人签字或签章特别要审慎。对于银行是否有权利对该产品的投资范围做出修改,索律师认为,银行是否违约关键需要看该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根据资产净值变化调整投资工具之间比例”之类的事前约定(注意:一定是产品合同,而非产品说明书,因为产品说明书是单方行为,对投资者没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银行属于违约行为。对于大部分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同来看,一些强制性或逃避责任的约定会经常出现,如果确实对投资者一方不利的话,司法实践会做出保护弱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