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信息披露
  • 7:观点·评论
  • 8:时事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司封面
  • B2:产业·公司
  • B3:奥运特刊
  • B4:奥运特刊
  • B5:奥运特刊
  • B6:奥运特刊
  • B7:专栏
  • B8:汽车周刊
  • C1:披 露
  • C2:信息大全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C37:信息披露
  • C38:信息披露
  • C39:信息披露
  • C40:信息披露
  • C41:信息披露
  • C42:信息披露
  • C43:信息披露
  • C44:信息披露
  • C45:信息披露
  • C46:信息披露
  • C47:信息披露
  • C48:信息披露
  • C49:信息披露
  • C50:信息披露
  • C51:信息披露
  • C52:信息披露
  • C53:信息披露
  • C54:信息披露
  • C55:信息披露
  • C56:信息披露
  • C57:信息披露
  • C58:信息披露
  • C59:信息披露
  • C60:信息披露
  • C61:信息披露
  • C62:信息披露
  • C63:信息披露
  • C64:信息披露
  • C65:信息披露
  • C66:信息披露
  • C67:信息披露
  • C68:信息披露
  • C69:信息披露
  • C70:信息披露
  • C71:信息披露
  • C72:信息披露
  • C73:信息披露
  • C74:信息披露
  • C75:信息披露
  • C76:信息披露
  • C77:信息披露
  • C78:信息披露
  • C79:信息披露
  • C80:信息披露
  • C81:信息披露
  • C82:信息披露
  • C83:信息披露
  • C84:信息披露
  •  
      2008 年 8 月 15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版:财经要闻
    上半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速大幅回落
    上海国资证券化再提速 指导意见即将出台
    央行重设职权范围
    助推金融业全面改革
    保监会敲警钟
    严令取缔非法保险行为
    2008年名牌评价通则出台
    借道境外并购 热钱“一箭三雕”
    上海抢筹私募股权中心 (上接封一)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抢筹私募股权中心 (上接封一)
    2008年08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海抢筹私募股权中心

      (上接封一)

      《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企业应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海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征税标准,出席座谈会的VC/PE认为相比于北京和天津,上海的税收优惠优势并不明显。据了解,对于两类合伙人,北京、天津等城市均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对此,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只是一个初步的方案,目的是先把股权投资企业吸引到上海,而有关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措施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

      

      浦东先行一步

      作为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浦东新区在这次私募股权中心的打造中再次充当了“排头兵”。浦东新区副区长严旭表示,浦东将结合上海市的总体规定,制定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办法。

      据介绍,浦东新区将从三个层面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浦东发展。首先,对落户浦东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扶持政策。其中对机构本身,除了在进入程序等方面给予优惠之外,对在浦东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比例给予300万——1500万的开办费。而对企业高管,以返还个税部分40%的方式进行奖励,对企业中层则返还个税部分20%。

      其次,通过产业政策扶持。鼓励进入浦东新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鼓励其对国有企业进行参股、重组和控股,同时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于投资高新企业的还将享受高新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提供服务支持。“浦东新区正在考虑在陆家嘴或者张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区。”严旭表示,目前初步确定的方案在现有的建筑中做一些安排。

      

      对接国际金融中心

      “私募股权中心的打造是为了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屠光绍表示,目前PE已经成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PE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发展PE的过程即是不断完善金融结构的过程,这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除了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对接之外,屠光绍还表示,私募股权中心还将与上海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造相对接。“上海正在由传统的制造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PE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通过PE和企业联动,通过鼓励PE参股、重组国有企业,上海也将改变国资比重过大的局面,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

      不过,正如很多PE所言,发展PE不仅仅是地方政府层面能够决定的事,很多问题需要中央政府层面决策。对此,屠光绍表示,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应更强,上海也将在政策扶持、试点推进等方面争取中央政府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