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31日发出通知,于2008年8月12日发布提示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08年8月1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8月14日15:00至2008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1,956,30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3,554,1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8,402,1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5%。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01,947,0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 9,204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住所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01,915,4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 ,3,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7,876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01,906,4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1,9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47,976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4、《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01,915,0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2,3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38,976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5、《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01,915,4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3,7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37,176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余永强律师、郭晓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