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8月15日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召开。本次会议应对议案审议的董事9名,实际对议案审议的董事9人。独立董事胡建绩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亲自参加本次会议,特委托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了对议案的审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二〇〇八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7月31日完成了产权交割。至此,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成为以黄酒生产经营为核心主业的上市公司。现拟将公司名称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ShangHai JinFeng Wine Company Limited。此项更名尚需获得工商部门批准。
三、《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刊登于2008年8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第二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第一食品 编号:临2008--015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9月19日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
●提案:详见会议议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1:00时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有关本次会议的具体事宜如下:
二、会议议程:
审议《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 凡于2008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4、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5、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四、会议登记办法:
1、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受个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股东的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委托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2008年9月12日上午9:30至下午4:00
5、登记地点:南京东路720号,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三楼(商场内楼梯可直达)
6、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五、联系办法:
1、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79号,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1)58352625、(021)50812727*8624、8607
3、传真:021 — 58352620
4、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六、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上海市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任何参会礼品,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预期半天。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
股东帐户: 住址:
持有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
代理人: 身份证:
住址:
兹委托上述代理人代为出席于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委托人如未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注:请在[ ]内打〇选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1、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指示,请在上列表格中“同意”、“反对”、“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打〇选择,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2、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该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