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18日在济南市南门大街2号银座泉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2人,代表股份11347331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27 %。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批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08年2月15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于2008年2月19日划转,其使用期限将于2008年8月18日到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的该笔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4个月,并承诺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或款项到期后,及时、足额地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同意113383662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 %;反对89648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 %;弃权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林泽若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2、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