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与1998年“三定”规定相比,2008年审计署“三定”规定呈现出四个新特点。
增设境外审计司
根据新的“三定”规定,审计署新增加了一个内设机构——境外审计司。
据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境外审计司将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增设境外审计司体现了中国政府将审计监督机制向境外延伸的决心,有关工作已列入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根据这一规划,审计机关将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适当开展对国家驻外机构的审计,促进其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及境外分支机构的审计,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审计
新的“三定”规定对审计署职责进行了若干调整,提出要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职责调整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要求作出的。
此外,依据2001年《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备案审查,取消了审计署备案审查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职责;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调整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明确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新的“三定”规定明确了审计署的主要责任,提出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同时,审计署也要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还包括: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等。
地方审计干部双重领导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三定”规定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了重申和强调,提出省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同时,审计署也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据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在国务院下发的审计署‘三定’规定中对双重领导体制进行重申和强调,将更加有利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独立性,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履行法定审计监督职责。”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