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0人,实际表决董事10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作了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二条:“公司是1993年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体改(1993)258号]文批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12月31日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32001800354。”
现修改为:“公司是1993年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体改(1993)258号]文批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12月31日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3200000001569。”
2、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公司股份总数为:504,125,155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169,915,015股;未上市流通股份334,210,140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504,125,155股,均为普通股。”
3、原章程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章程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公司资产。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占用公司的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本议案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