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证券法》等规定强制披露的信息,另一种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后者是上市公司的“主动发言”,也就是说,此类发言并非规定动作,而是上市公司面对投资者主动有话要讲。此类发言,往往对深入了解、判断上市公司核心价值很有裨益,因此,投资者不妨倾听。
不“重大”却很“重要”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强制披露的信息,一般都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通常称之为重大信息。这类信息的披露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对于所投资公司基本的知情权。而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基于提升公司形象,展示公司成长与核心竞争力,维护与投资者关系,以及回避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不“重大”,但却很“重要”。对于关心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投资者而言尤其如此。
近年来,随着股改完成,上市公司愈加重视对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市值管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不断强化,并越来越多地付诸实践。例如近年一些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附加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内部控制报告等,都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范畴。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正式公告或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就股票价格波动、公司产品价格信息、公司治理情况以及公司发展前景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投资者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投资者应充分利用加以利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关注和积累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有关公司经营理念、核心竞争能力、公司治理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状况、公司在所处行业的地位以及公司发展长远规划和前景等等大量信息,并经过自身的综合、整理、分析和推断,形成对公司更为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在更加充分了解公司内在经营机制、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基础上,投资者易于形成对公司的理性预期,避免和减少盲目无序的市场投机炒作,逐步培养长期投资理念。
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直接来自于上市公司,与媒体和市场上大量流传的有关公司的报道和分析报告相比,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权威性,可信度更高。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与相关新闻报道和分析报告互相对照,进行鉴别和区分,做出更加准确、更加科学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如何获取“主动发言”
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渠道,投资者可以与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沟通和交流。除了正式公告的方式外,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包括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等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积极参加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更全面和更直接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例如对于定期报告披露中难以理解或不详尽的地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直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将自己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直接反映给上市公司。
不得泄露重大或内幕信息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和本所都明确规定,只要是对投资者决策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论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履行正式公告即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只能是非重大信息,而重大信息必须通过正式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绝不意味着允许上市公司在与特定投资者如基金、券商,或特定人士包括媒体进行“一对一沟通”时,可以泄露一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甚至内幕信息。相反,本所在《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因此,任何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体,均不得以自愿性披露的名义,在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特别是分析师会议、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活动过程中,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重大或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