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特变电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州分行中心营业室、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2008年8月20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州分行、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树春、王浩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北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