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8月6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会议于2008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进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有4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51,876,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7%。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丹东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和房屋向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增资的议案。
丹东曙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实业”)以土地和房屋向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黄海”)单方增资。增资后,丹东黄海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67,971万元,其中,公司占53.86%,丹东实业占42.91%,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3.23%(具体以验资报告为准)。公司将在适当时候收购丹东实业持有的丹东黄海股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2008年8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5,160,5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巅回避了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876,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