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1日上午9:30时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第四层公司礼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8,712,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总经理何德赞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大会以168,712,461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2、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大会以168,712,461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3、通过了《补充审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虹湾国际中心增加投资的议案》;
大会以168,712,461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4、通过了《补充审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贷款金额的议案》;
大会以168,712,461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5、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08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大会以168,712,461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