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证监会将为二次发售设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至于二次发售是否需要审批,从事相关业务的券商范围,以及承销方式、费率等细节,均在研究之中。证监会希望尽快形成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报记者 周翀
◆二次发售目的:打散大宗股
一旦打散、拆细大宗股份,则由于受让人增多,预期多元,可以使大宗股份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动机和时点分布趋于分散,从而减小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该负责人强调,在完善大宗交易机制过程中引入二次发售机制,首要目的在于打散、拆细大宗股份。在目前渡过锁定期的包括股改形成的限售股份大宗交易机制下,转让仍是一对一进行,如果受让者在二级市场出售,仍会对市场形成冲击。而一旦打散、拆细大宗股份,则由于受让人增多,预期多元,可以使大宗股份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动机和时点分布趋于分散,从而减小对二级市场的冲击。至于如何实现打散,“在销售过程当中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大宗的可能采取询价成交方式转让,如果数量不满足询价要求,还可能采取其他的方式。”
对于二次发售是否需要审批,负责人表示,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从具体实践看,美国依据股份是否注册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加以研究,不能简单与美国市场进行对比。
另外,在二次发售价格形成方面,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为其设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但“大体上要以二级市场的价格为基准”。他解释说,如果二次发售价格相对二级市场价格过高,则受让者自然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如过低,则流通股股东和大宗股份持有者也会对价格不满,从而形成市场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次发售价格一定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
◆二次发售并非再次设限
股改完成后,股权分置问题得到解决,不会再搞市场分置,不会搞法人股市场。既然不会对渡过锁定期的限售股设限,则对于限售股可能加速“出逃”的担心也就没有必要
该负责人强调,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绝非进一步限制度过锁定期的限售股流通,而是针对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大宗股份交易成为常态,针对市场要求完善大宗交易制度的需求,在基础制度方面进行的完善和改革。“股改完成后,股权分置问题得到解决,不会再搞市场分置,不会搞法人股市场。”既然不会对渡过锁定期的限售股设限,则对于限售股可能加速“出逃”的担心也就没有必要——无所谓“锁”,则无所谓“逃”。
该人士指出,从2006年以来的统计数据表明,限售股东在度过锁定期后,并非一定要减持,减持动机除了成本因素外,还要考虑比较收益,考虑控制权,决定因素较多。中登公司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大小非累计减持比为29.78%,与此前水平相比,没有大的变化。
“过去我们市场和国际市场不一样,大宗股份的交易转让较少,而在股改以后,新的市场环境开始接近国际市场——任何市场都存在大宗交易的问题,我们要对大宗交易进行规范,使得大宗股份的转让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这个合理的制度安排,既要减少对二级市场价格形成的冲击,同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大宗股份的流动性。”该人士表示。
◆引入券商中介为避免过桥减持
作为中介方的券商,在大宗交易过程中要制定销售方案,要对交易行为定价,避免过桥减持情况出现,这是券商的市场责任。对监管部门而言,无论是引入券商中介还是二次发售机制,监管部门均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对于大宗交易引入券商中介的意图,该人士解释说,市场有评论认为目前大宗交易过程中,减持者很可能借助关联方实现过桥减持规避监管,这确属交易制度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引入券商中介。同时,市场上任何交易都要通过券商作为中介,大宗交易也是如此。另外,作为中介方的券商,在大宗交易过程中要制定销售方案,要对交易行为定价,这既是券商的智力输出,也是券商的市场责任。因此,引入券商中介,方可完成这个市场化的交易过程。
该人士强调,无论是引入券商中介还是二次发售机制,监管部门均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至于在什么时点披露什么内容,还要予以进一步研究细化,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一定对稳定市场预期有重要的作用。”
◆小非解禁已过半
减持意愿相对较强的小非解禁量已经过半。“大小非”等限售股的形成,并非股改的后遗症,而是全流通市场环境中的新情况,针对新情况,要建立新制度,而不是退回到股权分置思维,试图延长限售股的锁定期
中登公司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大非累计减持占比为17.24%,而小非累计减持占比则为43.51%,这个数据说明小非的减持意愿相对大非而言更高。“大家也应该注意到,7月底小非累计解禁占比为56.4%,说明减持意愿相对较强的小非解禁量已经过半。但是后面大非还有不少,市场关注这个问题是正常的,证监会对这个问题也是高度重视的。”该人士说。
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对于包括股改形成的限售股流通问题高度重视。“大小非”等限售股的形成,并非股改的后遗症,而是全流通市场环境中的新情况,针对新情况,要建立新制度,而不是退回到股权分置思维,试图延长限售股的锁定期。大宗交易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并非仅仅针对股改形成的“大小非”,而是要解决全流通市场中大宗股份流转这一持续性的问题。
◆违规减持“昙花一现”仅5单
5单违规减持多数属于对指导意见政策口径不了解所致
提及存量股份减持监管,该人士透露,从大宗交易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迄今为止只发现5单在二级市场违规超比例减持案例,且5单全部发生在指导意见出台的一个月内,多数属于对指导意见政策口径不了解所致。在证监会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口径之后,再未发现新的违规减持行为。另外,对5单违规减持,监管部门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有的对违规减持账户进行了限制卖出;有的要求将超比例减持部分所获收益缴存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受;有的要求将超比例减持部分股份购回。
“总的看,整个市场的股东还是能够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都能够按比例来操作。”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