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约法四章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08年08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拟再融资公司三年分配利润占可分利润之比由20%提高至30%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提高拟再融资公司三年分配利润占可分利润之比等四条措施,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决定》要点包括:一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0%的比例,提高到30%。
二是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三是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四是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证监会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