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8年3月10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偿还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3,067,083.98元,并请求判令由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有关诉讼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自1988年开始建厂,建厂后一直由原阿坝州草坡水电厂供电。后原阿坝州草坡水电厂改制设立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至今也一直使用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电。2007年12月31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与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往来账等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尚欠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费及其它应付款共计23,067,083.98元。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对此无异议,并盖章认可。现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已无力支付欠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3,067,08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35.42元,由被告安澜化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对都江堰市安澜化工厂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案判决并执行后,所能收回的欠款,将相应增加本公司收回当期的利润。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初字437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