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滨支行(原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以下简称“海滨支行”)、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锌业”)、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张斌、张良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07】河中法执字第62-6号),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公司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实际操控公司董事会等便利条件,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擅自利用公司为西昌锌业向海滨支行贷款9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朝华集团以持有的本公司3712.9万股法人股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张斌、张良宾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该笔贷款发放后,由于西昌锌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海滨支行于2005年5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西昌锌业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给海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期外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公司、张斌、张良宾对西昌锌业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西昌锌业追偿;(3)海滨支行对朝华集团质押的本公司3721.9万股社会法人股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海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海滨支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06年9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本公司、西昌锌业的部分资产。
2006年11月3日,海滨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朝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712.9万股法人股。2006年12月4日,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人民币9020万元的总价购得该部份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6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拍卖款项全部用于偿还西昌锌业所欠海滨支行的贷款9,000 万元,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的担保基本解除。
本公司在2005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为关联方担保公告》(编号:2005-21)、在2006年7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为关联方担保涉诉事项补充公告》(编号:2006-37),在2006年1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股权拍卖公告》(编号:2006-55),在2006年12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股权解除质押和转让过户的公告》(编号:2006-57),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此次裁定情况。
2007年12月,本公司、西昌锌业与海滨支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海滨支行免除了9000万元贷款的全部剩余利息(含复息、罚息),同时,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2008年8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本公司、西昌锌业的资产冻结,并以(【2007】河中法执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四川康西铜业有限公司28.58%的股权的查封。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本案的裁定,是本公司与海滨支行、西昌锌业、朝华集团、张斌、张良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本公司为该笔90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完全解除。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53505万元。对于剩余的担保事项,公司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力争有效化解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剩余担保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