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8月22日在华泰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5,442,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2.91%。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肇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235,442,91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土地租赁费用变动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6,708,30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36%,反对票0股,弃权票5,194,05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64%。关联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等223,540,560股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票235,442,91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