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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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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追求监管协调高效、独立与统一——二析央行“三定”方案
    奥运“隐性营销”法律透视
    三点建言 打个补丁
    这算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套利么?
    完善利益平衡机制是治市之根本
    四两拨千斤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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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利益平衡机制是治市之根本
    2008年08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郭田勇 蒋蛟龙
      ⊙郭田勇 蒋蛟龙

      

      世界充满矛盾,世界的发展是由矛盾所推动,股市的发展也是通过各方利益不断产生新的冲突而来,与此相应,监管机构则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来平衡新的利益冲突,唯有如此,股市才能长期有序地发展下去。显然,中国股市目前的现状是,各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平衡,利益制衡机制在逐渐失效,一部分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而另一部分利益主体却愈发强势。

      分析目前低迷的中国股市,其原因并非只是“大小非解禁”带来的冲击以及中国经济基本面出现一定的不确定性那么简单。不可否认,大小非的解禁潮的确给市场带来了供给冲击,截至目前,大非解禁的很少,而且政府各相关领导也明确表示,大非在未来也不会有大规模解禁,而小非的解禁还不至于把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沪深股市冲得如此之狼狈。而中国经济基本面的不确定性也不至于使股市重新回到两年前的水平,毕竟从统计数据来看,今年二季度GDP增速仍然在10%以上,全年预计也会保持10%的增幅。归根到底,造成中国股市目前的低迷是中国股市的利益平衡机制长时间得不到改善的结果,中小股民利益诉求得不到保障的结果,最终,他们只能对监管机构在利益平衡机制上的不作为“用脚投票”。

      中小股民由于其分散性,在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中具有天然的弱势,即便是资本市场极为发达的美国,其股市发展初期上市公司欺诈股民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甚至是到了信息发达的21世纪也同样存在,但是,由于美国的监管机构总能根据股市不同主体利益冲突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完善其利益平衡机制,从而使得美国股市一直保持世界第一的位置。在安然公司等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就产生了《萨奥法案》,对上市公司造假予以十分严厉的惩罚。

      而在沪深股市,我们所看到的却是上市公司造假愈演愈烈,而中小股民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的局面却少有改观,上市公司已经在两者的利益冲突中占据强有力的地位。如何打破上市公司的强势地位以及增强中小股民的利益“要价能力”是目前监管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考虑到中国国情,监管机构在短时间内很难进行相应的立法立规,即使能够做到,相关的细节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善,最终反而由于出台过于仓促而起不到实质效用。为此,可考虑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家中小股东股权行使代理机构,股民可以根据其意愿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该机构由其代理行权,同时,该机构成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层,其成员由中小股民代表、政府官员以及外部专业人士担任。

      笔者认为,成立这样的股权行使代理机构,能够发挥对上市公司利益制衡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该机构由政府出面组成,能够对上市公司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第二,股权行使代理机构能够集中大量的中小股民股份,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对中小股东不利的行为,显然其“用脚投票”能够真正起到震动效应。在以上双重威慑之下,上市公司的强势地位就会得到削弱,中小股民的利益 “要价能力”得到提升,因此,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平衡,并且这种利益导向型的监督可以有效填补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足。

      其实这种股权行使代理行为在其他国家早就存在,并且运行效果很好,德国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众所周知,德国的银行是全能制的,它也是众多中小股东股权行使委托机构。由于德国的银行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中小股民将其股票行使权委托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集中众多中小股民的股票以后完全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从而有实力与其他股东抗衡,更能够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事实证明,德国的这种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然,也可以鼓励基金、保险机构等成为中小股民的股权行使代理机构,但前提是一定要尽力体现中小股民利益,以防中小股民从狼口中出来又陷入虎口。通过这种制度的安排,利用大型强势机构代替中小股民行使权力,制约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不仅能够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保护居民财产性收入,还能够培养中小股东的价值投资理念。或许,这种利益平衡模式在短期内很难影响证券市场效率,但由于它能够均衡各方利益,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得到伸张和保障,最终会稳定股市,使上市公司真正实现 “为全体股东创造财富”的宗旨,也使资本市场的功能得以真正的发挥。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