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周末推出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各界征求意见。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不揣浅陋,直率提出以下观点,供各位参考。
倡导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投资者,应该充分肯定,但笔者以为,这个《决定》还不够到位,似还可补充新的内容。比方说,敦促沪深两个交易所修改各自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除权与除息”条款。理由主要有三点:一,上市公司在年终或年中向股东、投资者派发投资经营收益,若是送、转股,交易所交易规则可保持原例,继续按除权方式处理;当然也可以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不再做除权处理。二,若是派发现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就得要修改为不再做除权除息处理。在二级市场上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据说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惯例,笔者想这个问题想了许多年,一直没想通,一度也勉勉强强认为它多多少少有一点点道理,但对中国股市具体问题作了点具体分析之后,又觉得这样的规定在沪深股市上没有什么合理性。同是除权除息,何以国外有一点点道理,在沪深两市没有什么合理性呢,原因很复杂,容以后再议。三, 取消红利所得税,这需要证监会与财税部门协商。沪深两市上的红利所得税,在笔者看来是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一个税种,自沪深两市开张以来,投资者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财税部门征收这种税,毫无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没有多少道理,将于9月1日正式取消,其实红利所得税更没有道理,更应该取消。
佛山照明董事长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直言不讳:上市公司送、转股,交易所再做除权除息处理,是欺骗小股民,所以历年来佛山照明一直坚持用现金回报股东、投资者。佛山照明的做法是对的,可惜在沪深两市15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这样做的公司凤毛麟角,屈指可数。中国证监会应该好好研究研究佛山照明的一贯做法和价值追求,从多方位做起,完善分红机制,修改除权除息条款,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优良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在股市上养成积极的价值投资理念,培养价值投资者!若如是,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