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2008年08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2007年度亏损1.79亿元,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预亏公告,直至2008年4月才披露预亏公告;
2、公司在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20万元,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3.1条、第11.3.6条的规定;公司前任董事郭照相,现任董事李敬华、李美蓉、周建清、程国良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郭照相、李敬华、李美蓉、周建清、程国良、许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