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老鼠仓”在《刑法》规定中空白的现状有望改变。而作为最严厉的惩处手段,《刑法》的介入也将给屡禁不止的“老鼠仓”现象发出最为有力而致命的一击。
实际上,现行的《证券法》、《基金法》以及有关规定中都对“老鼠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一些基金公司还根据证券法和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
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却并不尽如人意,“老鼠仓”现象一度在市场中愈演愈烈。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第一张罚单,对相关人员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巨额罚款,以及实行终身市场禁入等一系列严格处罚后,效果依然有限。
应该说,这已经是在现有法规下对“老鼠仓”行为所能做出的最严厉处罚。但对于这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破坏诚信建设的行为,其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按照现行《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却很难实现。
“这主要是由于现行《刑法》中没有对次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老鼠仓行为的追究往往止于行政处罚这一层面,很难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业内专家指出。
去年以来,“唐健老鼠仓事件”的曝光让基金业成为众矢之的,但实际上,上述专家表示,“老鼠仓”现象并非只有基金业中才存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内的所有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业中都会出现,只是在具体形式上会有所区别。
该专家指出,在上述信托行业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构成了行业发展的基础。一旦这种信任关系遭遇到危机,行业生存也将岌岌可危。而在维护这种信任关系上,不仅在整个行业中树立诚信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足够强大的法律法规对这其进行威慑和严厉惩处。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新增对“老鼠仓”行为的相关规定,将通过更为严厉的惩处,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确保行业信誉不因个别行为遭到公众的质疑,维护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