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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商文
“老鼠仓”是困扰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已久的一大顽疾。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设条款,将“老鼠仓”行为明确定义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情况进行处罚。”
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利用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鼠仓”。
业内专家指出,“老鼠仓”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因而目前仍无法运用刑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追究,相应的惩处力度较轻。但其社会影响很坏,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因此应该受到最为严厉的惩处。
基于这一原因,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
具体来看,“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