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专门发布了有关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要求。(详见封6)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专门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并于今日予以发布实施。深交所也于今日发布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据介绍,两份文件的发布,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两份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应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两份文件明确了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核实是否取得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必须披露相关矿业权的资源开发是否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文件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开采矿业权所涉资源的资质条件、生产条件、预期投产时间和达产规模等因素,并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矿产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收入、年净利润,以及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要求和自然条件约束,能否达到经济规模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时间和解决措施。
上交所指引要求,若上市公司取得或者转让的是境外矿业权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该格式指引,同时应提供有效法律文件,说明并披露该等取得或者受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产所在地的外资管理、行业管理等法律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的矿业权披露行为误导投资者,上交所指引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会认真核实根据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同时,格式指引规定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深交所备忘录要求,为充分反映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获准、开采、销售等环节所蕴藏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相关风险因素,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失败风险;无法获取采矿权证的行政审批风险;无法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和自然条件约束;安全生产的风险;产业结构调整、少数客户依赖、矿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等。
对于两份文件的制定发布,业内专业人士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有关人士称,目前上市公司对于矿业权的信息披露因缺乏指导,往往不能准确地向投资者传达关键信息,尤其是缺乏一个连续的跟踪披露。沪深证券交易所此次制定的矿业权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规范,有利于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矿业权拥有更加明晰的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