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并于2008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5名,张定明董事委托杨丹地董事长、刘锦湘独立董事委托王华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监事会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杨丹地董事长主持。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和〈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决议》(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7票赞成通过)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关于同意公司向属下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决议》(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7票赞成通过)
(一)为有效运用公司自有资金,满足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简称“燃料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燃料公司提供委托贷款4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用于置换燃料公司银行贷款。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公司继续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向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东方电力有限公司(简称“东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5,00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委托贷款已到期,同意公司继续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向东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用于补充东电公司流动资金。
(三)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珠电公司”)流动资金的需要,同意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向珠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用于置换珠电公司银行贷款。
(四)根据公司《章程》,此次向燃料公司、东电公司、珠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累计金额仍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委托贷款合同签署等具体事宜。
三、《关于聘任姜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决议》(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7票赞成通过)
聘任姜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8日止。
因工作调整,李腾高先生自2008年8月25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个人简历
姜云,女,1973年出生,本科,助理会计师。1995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广州发展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部、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经营部、投资者关系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