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价调整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不做调整。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除西藏、新疆自治区不做调整外,各地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幅度每千瓦时在1分钱至2.5分钱之间。
按照本次批准的电价调整方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火电机组平均上网电价(含税,按照2008年电量计划加权平均)比调整前提高 19.93元/兆瓦时,增幅约 5.7%。
公司及附属公司各运行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情况如下表(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发电厂/公司名称 | 调整前上网电价 (元/兆瓦时) | 电价调整 (元/兆瓦时) | 调整后上网电价 (元/兆瓦时) |
高井热电厂 | 398.8 | 20.0 | 418.8 |
陡河发电厂 | |||
1-2号机组 | 347.2 | - | 347.2 |
3-6号机组 | 375.0 | 20.0 | 395.0 |
7-8号机组 | 390.0 | 20.0 | 410.0 |
下花园发电厂 | 375.0 | 20.0 | 395.0 |
张家口发电厂 | |||
1、3、4号机 | 375.0 | 20.0 | 395.0 |
2号机 | 348.5 | 20.0 | 368.5 |
5-8号机 | 365.5 | 20.0 | 385.5 |
江西大唐国际新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418.0 | 20.0 | 438.0 |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366.8 | 20.0 | 386.8 |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322.0 | 20.0 | 342.0 |
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300.9 | 20.0 | 320.9 |
河北大唐国际唐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362.0 | 20.0 | 382.0 |
山西大唐国际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323.0 | 20.0 | 343.0 |
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61.5 | 15.0 | 276.5 |
河北大唐国际王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366.4 | 20.0 | 386.4 |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397.2 | 25.0 | 422.2 |
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479.2 | 25.0 | 504.2 |
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402.3 | 20.0 | 422.3 |
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305.3 | 10.0 | 315.3 |
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95.3 | 20.0 | 315.3 |
迁安大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366.4 | 20.0 | 386.4 |
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259.9 | - | 259.9 |
注:1、由于陡河1-2号机组属于国家要求关停机组范围,因此电价不作调整。
2、山西大唐国际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7月1日电价调整后,又执行了15元/兆瓦时的脱硫加价。
3、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暂不做电价调整。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08-027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集团")于2008年8月22日签署了《<除灰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08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1日,协议有效期内大唐集团向公司全资拥有和营运管理之所有发电厂产生之煤灰提供处理服务,每年公司向大唐集团支付的除灰服务费为人民币57,890,000元。
2、关联人回避事宜:由于大唐集团为本公司的最大股东及主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关联董事翟若愚、胡绳木及方庆海先生已回避表决。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与大唐集团于2008年8月22日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除灰协议》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再续订三年,至2011年8月21日止。根据《补充协议》,《除灰协议》项下由大唐集团向公司提供之服务范围维持不变,大唐集团将继续负责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规定及工业政策处理本公司全资拥有和营运管理之发电厂所产生之煤灰。《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公司向大唐集团支付的除灰服务费为人民币57,890,000元。
于本公告日,大唐集团持有本公司33.70%股份,大唐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本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继续签署<除灰协议>补充协议的建议》,出席会议的8名非关联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项议案一致表决通过。
3、因该项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340.07亿元)的0.5%以上但低于5%,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大唐集团是2004年3月在北京市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翟若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20亿元,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电力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电力技术开发、咨询等。截至本公告日,大唐集团持有本公司3,959,241,16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70%,为本公司最大股东。截至2007年12月31日,大唐集团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985.2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18.37亿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4.09亿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北电力”,现更名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5日签署了《除灰协议》,公司、大唐集团及华北电力又于2004年3月16日共同签署了《<除灰协议>及<房屋及建构筑物租赁协议>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华北电力将其于《除灰协议》项下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予大唐集团。故经《变更协议》修订后的《除灰协议》内容为有关大唐集团根据中国国家及地方环保规定及工业政策处理本公司发电厂所产生之所有煤灰。
2、因《除灰协议》签署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2004年3月31日若干修订开始生效前订立,《除灰协议》并无指定协议期限,并只会在本公司及华北电力双方同意下(或按照法律规定)终止,或于公司与华北电力签署的《购售电协议》终止时自动终止。《除灰协议》同时载有确定煤灰处理单位收费的计算方法。《除灰协议》详情载于招股章程(有关公司于1997年3月10日刊发的新发行和配售本公司1,244,060,000股H股招股章程)。
3、公司与大唐集团于2005年12月20日签署了一份《除灰协议》的补充协议,旨在修订《除灰协议》若干条款,以促使其符合2004年3月31日开始生效的联交所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对持续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除灰协议》 (经2005年补充协议所修订)将于2008年12月19日到期,本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与大唐集团订立了《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三年,至2011年8月2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2008年8月22日,公司与大唐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三年,至2011年8月21日止。根据《补充协议》,《除灰协议》项下由大唐集团向公司提供之服务范围维持不变,大唐集团将继续负责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规定及工业政策处理本公司全资拥有和营运管理之发电厂所产生之煤灰。《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公司向大唐集团支付的除灰服务费为人民币57,890,000元。
2、《除灰协议》(经《补充协议》所修订)项下除灰费用之计算并不受《补充协议》所影响。本公司及大唐集团将继续每年商定每单位煤灰处理收费,该收费须反映大唐集团估计的营运成本、灰场之折旧、兴建灰场之摊销费用及约为大唐集团成本5%至10%的边际利润(由本公司及大唐集团经公平磋商每年确定)。除灰费用将继续由本公司及大唐集团根据大唐集团每月的实际除灰量,按协议之每单位煤灰处理收费确定,并每年由本公司以现金支付予大唐集团。大唐集团在《补充协议》项下向公司收取的除灰费用,不逊于本公司从其他独立第三方所获得之条款。
3、《补充协议》项下本公司需向大唐集团支付的除灰服务费的年度上限人民币57,890,000元乃参考本公司与大唐集团过往三年除灰交易而确定,于截至2005年、2006年及2007年12月31日止每个年度之年度除灰服务费上限均约为人民币57,890,000元。由2008年1月1日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本公司《除灰协议》项下已计提之除灰费用为人民币28,946,000元,公司于本公告之日并未向大唐集团支付有关费用。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除灰协议》签署于1996年,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作出若干修订于2004年3月31日开始生效前订立。《除灰协议》并无指定期限,并只会在本公司及华北电力双方同意下(或按照法律规定)终止,或于本公司与华北电力签署的《购售电协议》终止时自动终止。
根据2004年3月31日开始生效之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案,经《变更协议》修订后的《除灰协议》为一项持续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须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新规定,包括(i)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协议期限必须为固定年期,且不得超过三年,及(ii) 必须设定每项持续关连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总额,且必须披露其基准。故本公司需与大唐集团签署《补充协议》,以使《除灰协议》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
由于大唐集团拥有之灰场位置邻近本公司拥有和管理的发电厂,本公司继续使用大唐集团的灰场,并由大唐集团向本公司发电厂提供除灰服务,可降低公司的运营实际成本,增加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1)签署《补充协议》乃属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有利于本公司盈利的增长;
(2) 《补充协议》的条款乃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 本公司第六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即第六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 《<除灰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