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3日上午9:00在安徽省六安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权136,155,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姚毅律师、谷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155,1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155,1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155,1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155,1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调整剩余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155,1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姚毅律师、谷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