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了会议。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各项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该议案 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 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8年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 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该议案 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8-032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占款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或“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炭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中钢吉炭资金723.86万元,在200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额已增加至1818.64万元,2008年上半年新增资金占用1094.78万元。此项占款事宜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吉林证监局的关注,现就此项占款事宜说明如下:
一、非经营性占用产生的原因
由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重组吉炭集团过程中还存在需要吉林省国资委和中钢集团公司共同解决的遗留问题,以至于部分预退人员的工资发放出现问题。而吉炭集团正在运作政策性破产事宜,暂时无法承担该部分人员的工资支出。中钢吉炭迫不得已为该预退人员垫付了部分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有效防范了企业改制对员工利益的冲击,防止了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该项非经营性占用的解决
对于该项非经营性占用问题,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了多方斡旋,截至目前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1818.64万元,已经全部以资金的方式偿还,该项非经营性占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三、加强公司治理力度严格防控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国证监会“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2008年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6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中钢吉炭认真开展了公司自查自纠和整改活动,公司上下都充分认识到了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严重性。公司针对治理专项活动专门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决定从深层次加大公司治理的力度,坚决杜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再次发生。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28 股票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8-033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08年8月22日在和讯网上出现了一篇题为《ST吉炭(000928):东北证券27日流通 重组在望》的报道,该报道大概内容如下:
传闻一:
中钢集团要整体上市,将要把中钢川炭、中钢上海的炭素资产整合到ST吉炭,形成“三位一体”。
传闻二:
ST吉炭持有东北证券(000686,股吧)632万股,每股成本仅3.16元,8月27日可上市流通,将获巨额的投资收益。
二、澄清说明
经公司电话问询控股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特对上述传闻澄清如下:
上述传闻不实,中钢集团在未来的三个月内没有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筹划。
中钢吉炭持有东北证券5,947,101股,将在8月27日上市流通,但目前中钢吉炭尚没有出售该部分股份的考虑。
本公司董事会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必要的提示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8-03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判断,现就中钢吉炭有关关联方非经营性咱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05年以前,吉炭集团为中钢吉炭的控股股东。由于中钢吉炭(重组前为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炭素)系在原国有企业吉炭集团包装上市后形成的上市公司,致使吉炭集团将有效资产全部划归到中钢吉炭,吉炭集团仅保存辅业等设施和相应人员,基本没有创效能力。但是,为了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持企业稳定,吉炭集团不得已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员工部分支付了工资。
目前中钢吉炭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吉林证监局发出该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在说明中承诺将在2008年8月底之前偿还所有占款。
本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方占款,是由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中钢吉炭经过积极运作,此项非经营性占款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同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还将严格督促公司日后绝不会再有此类事项的发生。
独立董事:庞国华
李海涛
康飞宇
200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