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个人证券账户利息征税20%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26日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个人账户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是在《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中做出以上表态的。
《通知》指出,近来,福建地税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第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对此,福建地税明确,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也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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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证券账户利息征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