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7:上证商学院
  • B8:地产投资
  • C1:披 露
  • C2:信息大全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C37:信息披露
  • C38:信息披露
  • C39:信息披露
  • C40:信息披露
  • C41:信息披露
  • C42:信息披露
  • C43:信息披露
  • C44:信息披露
  • C45:信息披露
  • C46:信息披露
  • C47:信息披露
  • C48:信息披露
  • C49:信息披露
  • C50:信息披露
  • C51:信息披露
  • C52:信息披露
  • C53:信息披露
  • C54:信息披露
  • C55:信息披露
  • C56:信息披露
  • C57:信息披露
  • C58:信息披露
  • C59:信息披露
  • C60:信息披露
  • C61:信息披露
  • C62:信息披露
  • C63:信息披露
  • C64:信息披露
  • C65:信息披露
  • C66:信息披露
  • C67:信息披露
  • C68:信息披露
  • C69:信息披露
  • C70:信息披露
  • C71:信息披露
  • C72:信息披露
  • C73:信息披露
  • C74:信息披露
  • C75:信息披露
  • C76:信息披露
  • C77:信息披露
  • C78:信息披露
  • C79:信息披露
  • C80:信息披露
  • C81:信息披露
  • C82:信息披露
  • C83:信息披露
  • C84:信息披露
  • C85:信息披露
  • C86:信息披露
  • C87:信息披露
  • C88:信息披露
  • C89:信息披露
  • C90:信息披露
  • C91:信息披露
  • C92:信息披露
  • C93:信息披露
  • C94:信息披露
  • C95:信息披露
  • C96:信息披露
  • C97:信息披露
  • C98:信息披露
  • C99:信息披露
  • C100:信息披露
  • C101:信息披露
  • C102:信息披露
  • C103:信息披露
  • C104:信息披露
  • C105:信息披露
  • C106:信息披露
  • C107:信息披露
  • C108:信息披露
  • C109:信息披露
  • C110:信息披露
  • C111:信息披露
  • C112:信息披露
  • C113:信息披露
  • C114:信息披露
  • C115:信息披露
  • C116:信息披露
  • C117:信息披露
  • C118:信息披露
  • C119:信息披露
  • C120:信息披露
  • C121:信息披露
  • C122:信息披露
  • C123:信息披露
  • C124:信息披露
  • C125:信息披露
  • C126:信息披露
  • C127:信息披露
  • C128:信息披露
  • C129:信息披露
  • C130:信息披露
  • C132:信息披露
  • C133:信息披露
  • C134:信息披露
  • C135:信息披露
  • C136:信息披露
  • C137:信息披露
  • C138:信息披露
  • C139:信息披露
  • C140:信息披露
  • C141:信息披露
  • C142:信息披露
  • C143:信息披露
  • C144:信息披露
  • C145:信息披露
  • C146:信息披露
  • C147:信息披露
  • C148:信息披露
  •  
      2008 年 8 月 27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C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C39版:信息披露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公告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08-038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压缩”)、四川长虹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器件”)。

      ●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为华意压缩提供6,0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发生前,已为其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为16,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本次为长虹器件提供1,8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发生前未为其提供任何担保,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本次对外担保发生前,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总计为14,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发生后增加为21,8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提供担保

      2008年8月12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向中国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另外,本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华意压缩借款提供最高额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至此本公司对华意压缩的信用担保金额合计达到16,000万元。

      2008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和2008年5月30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华意压缩提供不超过16,0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本次公司为华意压缩提供授信额度连带责任担保,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为华意压缩提供担保的额度内。

      (二)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提供担保

      2008年8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在约定期间内向工商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最高额1,8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2008年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08年度对部分子公司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08年度给予长虹器件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包括委托贷款、贸易融资、担保等方式。2008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加授信的议案》,同意在2008年初核定的授信额度基础上对长虹器件新增1,800万元授信额度。本次公司为长虹器件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同意为长虹器件提供担保的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情况

      公司名称: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58.1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

      工商注册登记证号:360000110000494

      设立日期:1996年6月13日

      主要经营范围:无氟压缩机、电冰箱及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制冷设备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五金配件的加工及销售,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除外)。

      华意压缩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29.92%的股份。根据银行的资信等级评定,华意压缩的信用等级为BB级。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华意压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40,971.74万元、负债总额179,292.24万元、净资产61,679.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4.40%;2007年实现营业收入266,255.52万元,营业利润5,222.75万元,实现净利润5,243.96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89.68万元。

      华意压缩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长虹器件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郑光清

      工商注册登记证号:5107001890472

      设立日期:2006年10月30日

      主要经营范围:高频器件、数字卫星调谐器、高压器件、印刷电路板、网板、模具工装、遥控器、电子类变压器、特种变压器、电感器件、消磁线圈、传感器、电路模块、电源适配器、充电器、内置电源、逆变器、电工类产品、无线数据传输及控制器件的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长虹器件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95%的股份。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的股份。

      截止2007年12月31日,长虹器件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6,606.87万元、负债总额17,322.19万元、净资产19,284.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7.32%;2007年实现营业收入60,203.21万元,营业利润1,298.99万元,实现净利润982.13万元。

      长虹器件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提供担保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华意压缩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提供担保

      根据本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所担保的主债务为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包括起始日和届满日),长虹器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所承担的债务。本次公司为长虹器件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2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一)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将解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暂时资金不足的困难,支持其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本公司白色家电产业的发展,随着华意压缩产能、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绩的增长,华意压缩经营将逐渐趋于良性,同时,随着其土地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的盘活,将为华意压缩带来持续的现金流入,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较小。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二)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提供担保

      长虹器件作为前端制造企业,由于业务和市场的拓展,需增加运营资金。本次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长虹器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有利于其盈利能力的提升。长虹器件作为本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五、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2007年11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本公司以票据质押方式为控股子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虹”)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担保。鉴于广东长虹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多项授信协议的债务已结清,2008年8月21日,中国银行出具了《关于出质人担保责任终止的证明》,本公司对广东长虹融资的质押担保责任解除,用于质押担保的票据全部解除质押。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1,800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其中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担保16,000万元人民币,为控股子公司长虹佳华担保4,000万元人民币,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担保1,80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

      4、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5、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6、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