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胡飞雪的《三点建言,打个补丁》讲得很好,针对《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我也有些想法和建议。我觉得《征求意见稿》对股市繁荣稳定的促进力度和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力度仍有欠缺。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将最近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这力度远远不够。修改这一条的初衷是想通过加大上市公司对投资人的回报来引导投资者长期的价值投资。但通过测算很难达到这个效果:假设一家经营极其出色的公司,历年来的年平均净资产回报率(ROE)保持在15%左右,最乐观的假设每年的全部利润均可用来分配,则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三年中累计分配的利润部分相当于净资产的4.5%(15%乘以30%),平均每年1.5%(4.5%除以3);假设市场的长期市净率(PB)3倍是合理的,那么投资人的股息率扣除税收因素只有0.4%(1.5%除以3乘以80%),不及目前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这怎么可能吸引投资人做长期价值投资呢?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至少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这样测算下来投资人可得到的股息率在0.8%,才略高于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或许对投资人的长期投资有一定吸引力。
再比如,怎么来迫使那些业绩平平的公司也能积极分红积极回报投资人呢?鉴于大股东及内部控制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采取的“举证倒置”的思路,即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增加这样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期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若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必须向当期最后一年的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且获得参与分类表决投票的(除大股东外)其他股东的51%以上的赞成票。换个角度来理解,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不管想不想再融资,有利润必须分配一部分;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有再投资的想法不想分配或分配比例很小,必须和中小股东及机构投资人充分沟通以征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哪怕你多数也得服从少数”;“强势群体服从弱势群体”。
这样做还有两个附带的好处:内部控制人不敢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目的肆意妄为虚增利润,迫使上市公司注意加强与投资人的互动,增进彼此间的相互信任;塑造良好的股东当家做主的文化。由此笔者觉得,《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可修改为:“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分配预案低于规定最低比例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且需取得股东大会分类表决除大股东外其他参与投票股东超过51%的赞成票。”
或许,这才有望从制度上真正发挥保护中小投资人的作用,才能打造一个稳定、繁荣、健康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