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 】984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26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建设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的进行控制。
7、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注册人的确认为准。
11、本基金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公告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8月28日《上海证券报 》、2008年9月1日《证券时报》上的《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和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2255818-263、288)、上海分公司电话(021-68889056/68889206)、华南营销中心电话(0755-88267980),垂询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0、风险提示: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本基金以1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080003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北京、上海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26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有不同,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满后,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注册人的计算为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三十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0.6%,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50万 | 0.6% |
50万≤M<200万 | 0.4% |
200万≤M<500万 | 0.2%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3、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4、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规定的合法方式公开进行发售。
(二)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若未约定,则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
认购参考时间:每天9:30-15:00,在周六、周日,银行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认购可能不予办理。
(三)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3、已在成功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二)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机构,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③填妥的《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机构,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⑤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填妥的《资料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注意事项
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机构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210101040005748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6889008910001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00422920003255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长盛直销机构的清算编号(客户编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账户卡;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通过网上交易提交的认购申请,如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自动撤销。
②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发行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投资提示
(1)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本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2)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拨打本公司北京分公司(010-82255818-263、288)、上海分公司(021-68889056、68889206)、华南营销中心(0755-88267980),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个人开户: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下转C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