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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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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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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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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08年08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9版)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徐丽萍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10层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赵晓蔚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和大厦3011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66470

    联系人:李化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站:www.ccb.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涂佩施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樊淑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证监许可[2008]838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50万1.2%
    50万≤ M<250万1.0%
    250万≤ M<500万0.6%
    M≥ 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2%)=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八)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业务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三日予以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基金代销机构。

    4、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5、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7、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基金份额份数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1.00元,转出金额包括待支付收益)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申购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场内申购开始与场内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第二层次是“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 所投资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两类: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主要是指在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农业、新型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光机电一体化、医药与医学工程、环境保护、航空航天、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核应用等技术领域内主业突出、通过自主创新及技术产业化获得技术优势且能够保持较高利润率水平的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投资的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是指传统产业类中已完成或正在管理制度、商业模式、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好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会致力于发掘那些通过在管理制度、商业模式、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而使得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升,具有较好潜在发展前景和持续盈利增长能力的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

    (1)个股选择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作为主要的股票投资对象。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备选股票的初筛选

    首先剔除ST、*ST类股票,然后剔除最近两年中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的股票,剩下的股票构成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库。

    2)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界定和初步筛选

    对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所属企业,借助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分析企业的研发(R&D)投入规模及其强度、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企业的研发(R&D)能力、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以及对企业的自主创新效果进行评价来衡量和识别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属性,同时对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初步筛选。

    ●研发(R&D)投入规模及其强度分析:公司为保证技术领先地位,进而获取超额利润率,在研发资金上应确保资金支持的规模和持续性;同时,确保人力资源投入与经费投入水平适当增长。对企业R&D投入强度的评判,所采用的主要量化指标包括:R&D投入强度、人均研发费用、R&D团队强度、技术引进投入强度等;

    ●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辨识:通过一些可辨识的自主创新行为,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分类和界定,比如: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管理方法、制度)等。在辨别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属性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从行为的预期效果来进行论证,只有能够达到相关效用、成本与价格的协调,实现成本与创新之间的有效平衡,即价值创新的行为,才能确定为创新性行为,这样的企业才能确定为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属性;

    ●企业的研发(R&D)能力分析:主要采用的分析指标包括:自主创新产品率、主要产品更新周期、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能力等;

    ●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分析:对有些企业而言,尽管不断有创新活动,却不能产生利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欠缺,无法实现成果的商业价值。因此,本基金将对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的各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企业的技术前瞻能力、企业的技术管理能力(是否具有科学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激励和人才培养机制)、企业创新与发展战略的匹配能力、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等;

    ●企业的自主创新效果评价:针对具体的创新项目,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销售收入边际增长率、毛利率边际增长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等指标来衡量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进而对项目的创新效果进行评价;

    ●初筛选:通过以上步骤,筛选出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属性的股票。

    3)股票所属企业的竞争力评估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会进一步地对股票所属企业的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估,并从中筛选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的企业股票作为投资备选对象。对于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行业研究小组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企业所属产业具有较强的政策扶持力度;

    ●企业所在行业具有相对合理的产业结构;

    ●企业具有主业突出、通过自主创新及技术产业化获得技术优势且能够保持较高利润率水平的特征(就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而言);

    ●企业通过在管理制度、商业模式、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而使得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升;

    ●企业的R&D具有高投入高产出的特征,即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企业能够在国内市场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

    ●与国际上同行业的类似企业相比,其技术可以保持与国际领先水平同步,同时具有成本优势;

    ●能够将竞争力优势转化为持续盈利能力。具体体现为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未来仍将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评估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将对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便确保被筛选出来的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健康。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内容以及评估中所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

    ●盈利能力:EBITDA、净利润率、毛利润率、每股收益;

    ●投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回报率;

    ●成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

    ●负债水平:权益负债比率、净债务/EBITDA、EBIT/利息支出;

    ●现金获取能力:每股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

    5)股票价值评估

    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将进一步地进行价值评估。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同时本基金将立足全球视野,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外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6)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由三类股票组成:第一类是按照以上五个步骤筛选出来的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第二类是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三类是新股。

    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维护和更新。

    (2)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基金管理小组确定拟买入股票名单:基金管理小组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对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市场状况的分析,再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从备选股票库中精选拟买入股票名单。

    2)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定的行业配置权重和个股权重范围内初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金管理小组在拟买入股票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对行业布局(如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行业配置的分散程度)的考虑、对股票投资基准的考虑(如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偏离投资基准过大,则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就会过高)以及对投资限制条件(如备选股票库中各类股票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经理设定的关于大、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条件等)的考虑,在确定的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权重范围内,初步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 投资组合优化:组合优化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将组合调整到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状态。基金管理小组在一些事先设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利用Barra Aegis系统,进行组合优化。基金管理小组根据由该系统得出的优化结果,再结合对基本面、政策面以及市场状况的分析,对组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适当地调整,然后再利用Barra Aegis系统进行优化,多次反复,直至得到自己满意的投资组合为止。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本着风险收益匹配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

    (4)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7)国内及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审定投资原则与方向,即确定股票、债券以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确定基金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类资产投资的比重。

    (3)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方向, 再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投资建议报告以及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管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4)基金管理小组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的基础上,构建债券组合。

    (5)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6)金融工程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

    资业绩评估。

    (7)金融工程研究部风险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管理小组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管理小组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75%+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2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选择我国A股市场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基本面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时该指数还具有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调整规则清晰等特征,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发行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或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下转C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