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17日以传真、E-MAIL和专人送达等形式递交各董事,于2008年8月27日下午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沈玉平和沈建林因公外出,均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勇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主持,会议审议议案后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在关联董事金良顺、金建顺、孙卫江、傅祖康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拥有的部分资产以评估价59,025,164.00元出售给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筹建的公司)。
待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以及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筹)正式完成工商登记后,由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详见同日刊登的公告临2008-027)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08—027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控股”)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签订了《资产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中轻控股公司拟将所属的的部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59,025,164.00元出售给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筹建的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
*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此次交易如果顺利完成,公司预计税前盈利约726万元,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拥有的部分资产以评估价59,025,164.00元出售给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讨论,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关联董事金良顺、金建顺、孙卫江、傅祖康回避表决,其中3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对于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资产,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评估。就本次资产转让事宜,中轻控股与精工科技签订了《资产转让意向书》。
二、交易双方和关联方情况介绍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6日,1997年2月28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住所在绍兴柯桥街道鉴湖路1号中轻大厦;法定代表人为金良顺;注册资本为陆亿壹仟捌佰柒拾柒万陆仟壹佰捌拾壹元;企业类型属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仓储运输服务,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等。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0日,2004年6月25日,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住所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法定代表人为:孙建江;注册资本为:壹亿肆千肆佰万元;企业类型属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机电一体化产品、环保设备、能源设备、工程设备的科研开发、制造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日,经历次股权变更,截至评估基准日,中轻公司为轻纺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住所为绍兴县柯桥鉴湖路1号,注册资本为叁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金建顺。经营范围为: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在能源、市场开发、交通运输、房地产、基础建设、信息产业、生物工程进出口等国家鼓励及允许的行业进行直接投资、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下设国际物流中心;下设天汇市场分公司;生产纺织品;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等(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筹):精工科技公司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决定由精工科技公司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定注册地点: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1158号。经营范围主要为:多晶硅太阳能产品、多晶硅原材料以及相关产业延伸产品的科研开发、制造加工、销售、技术服务(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鉴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是轻纺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精工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售的资产是中轻控股公司的部分资产:中轻控股公司位于绍兴县安昌镇西扆山村的中轻控股河西厂区内的部分建筑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计账面原值25,363,668.43元,账面净值24,047,618.96元。其中,房屋共8幢,主要为车间、办公楼、宿舍楼以及其他的辅助用房,建筑面积22,860.65平方米,账面原值:20,919,634.43元,账面净值:19,845,963.31元。构筑物共8项,主要为河坎、道路、围墙以及绿化工程等,账面原值:4,444,034元,账面净值:4,201,655.65元。
设备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合计账面原值8,659,413.45元,账面净值7,163,410.96元,合计数量为10台(套),主要包括车间变电工程设备、电缆和动力柜等。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为3宗相邻的土地,合计土地面积74,012.60平方米,账面价值20,547,896.73元。
以上被出售资产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不存在被担保、抵押、冻结的情况,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的有关情况
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
(2)评估范围:为涉及该经济行为的资产。
(3)评估方法:成本法。
(4)评估结果:建筑类固定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原值:25,363,668.43元,清查调整后账面净值 :24,047,618.96元,评估价值:24,205,405.00元。
设备类固定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原值:8,659,413.45元,清查调整后账面净值:7,163,410.96元,评估价值:6,990,959.00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20,547,896.73元,评估价值:27,828,800.00元。
四、《资产转让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资产转让意向书》的主要条款
1、意向书双方和资产交易方的名称:
意向书双方的名称:
甲方: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的名称:
资产出售方: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2、《资产转让意向书》的签署日期:2008年8月27日。
3、交易标的:同三(一)。
4、交易价格:所涉及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59,025,164.00元。
5、交易结算时间与方式:转让价款分两次支付。于精功新能源与中轻控股所签署意向书项下之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30,000,000.00元,余款在精功新能源与中轻控股所签署意向书项下之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6、《资产转让意向书》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资产转让意向书》需经轻纺城公司和精工科技公司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生效时间为轻纺城公司和精工科技公司股东大会获得通过之日。如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能设立,则意向书自动失效。
7、《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在上述资产出售事项经轻纺城公司和精工科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且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立后,《资产转让协议》由精功新能源与中轻控股公司签署意向书项下之《资产转让协议》。
(二)定价情况
交易价格以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次资产转让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将给公司带来诸多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次资产转让主要目的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整合内部资源,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产业结构,利用出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推进现有项目的开发进度。
2、本次资产出售将给公司带来诸多利益:
一是有利于公司抓住有利时机,集中资金做强市场主业,促进公司优势产业的做强做大。
二是本次资产出售,预计产生税前收益约为726万元,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资产出售之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资产转让意向书》和整个决策程序严谨规范。
2、本次资产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定价原则依据评估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推进现有项目的开发进度,有利于公司做强主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3、《资产转让意向书》;
4、浙勤评报字(2008)第119号《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转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08-02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17日以电子文件、传真、专人送达等形式递交各监事,于2008年8月2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虞建妙未出席本次监事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晓明主持,经监事审议各议案后形成以下决议: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同意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拥有的部分资产以评估价59,025,164.00元出售给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筹建的公司)。
待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以及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筹)正式完成工商登记后,由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售资产以评估价为作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没有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08—029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因议案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61,598,909股,占总股本26.11%的股东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提案》(交易事项详见同日刊登的公告临2008-027)提交2008年9月10日召开的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 |||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提案》 |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2.身份证号码:
3.股东账号: 持股数:
4.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