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银行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决定按年度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对银行进行考核的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具体实施上,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各级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等。其中,“业务合规”主要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银行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报备、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等;“数据质量”主要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内控制度”主要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
按照《办法》,对于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的业务,设置总行单独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对于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作为附加项目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办法》指出,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上报、公布;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留存相应业务记录,并保留24个月。
据悉,《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2008年度考核期为9月1日-12月31日)。考核分数不高将可能影响到该行以后的新增支行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并有可能导致外汇局对其检查的频率、涉及面、力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