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哈尔滨市财政局通过豁免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其131,958,333元债务的方式代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哈药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使哈尔滨市国资委控股的哈药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在A股市场上获得流通权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9月2日
●复牌日:2008年9月4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自2008年9月4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哈药股份”,股票代码“600664”保持不变
一、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至22日通过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8月11日公告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对价安排
哈尔滨市财政局通过豁免公司对其131,958,333元债务的方式代哈药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使哈尔滨市国资委控股的哈药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在A股市场上获得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东承诺事项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除法定承诺外,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哈药集团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个月之内向哈药股份董事会提出以非公开发行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哈药股份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的议案,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资产注入事项在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实施完毕。上述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的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如按哈药股份股票2008年7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11.29元作为非公开发行价格,则资产注入完成后哈药集团所持哈药股份股权的比例将不低于45%),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哈药集团并保证非公开发行实施当年(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当年)哈药股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
2.如果未在三十个月内提出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的议案,哈药集团将在期满当年及之后历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前的适当时间提出现金分红(不低于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之百分之八十)的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投赞成票,哈药集团由此历次获得的现金分红将全部立即转赠给所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直至提出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和现金资产(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的议案。
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前述第1、2项特别承诺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前述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4.限售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5.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审议通过,哈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通过行使控股股东表决权方式,全力支持哈药股份的发展,维护哈药股份的稳定运营,推动哈药股份做大做强。
(三)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的 股东名称 | 执行对价前 | 对价安排 | 执行对价后 | ||
持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安排债务豁免金额(元) | 持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哈尔滨市财政局代哈药集团执行对价 | 431,705,866 | 34.76 | 131,958,333 | 431,705,866 | 34.76 |
合 计 | 431,705,866 | 34.76 | 131,958,333 | 431,705,866 | 34.76 |
三、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进程
1、股权登记日:2008年9月2日
2、复牌日:2008年9月4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8年9月4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哈药股份”,股票代码“600664”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哈尔滨市财政局通过豁免公司对其131,958,333元债务的方式代哈药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使哈尔滨市国资委控股的哈药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在A股市场上获得流通权。根据相关协议安排,本次债务豁免于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生效,公司已据此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 股份情况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比例 |
非流通股股份 | 国有法人股股份 | 431,705,866 | -431,705,866 | 0 | 0 |
非流通股份合计 | 431,705,866 | -431,705,866 | 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国有法人股股份 | 0 | 431,705,866 | 431,705,866 | 34.76%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 0 | 431,705,866 | 431,705,866 | 34.76%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810,299,607 | 0 | 810,299,607 | 65.24%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810,299,607 | 0 | 810,299,607 | 65.24% | |
股份总数 | 1,242,005,473 | 0 | 1,242,005,473 | 100.00% |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 | 限售期 | 承诺的限售条件 |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 431,705,866 | 注(1) | 注(2) |
注(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事项1、2已经履行完毕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前述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2):减持价格不低于14元/股的特别承诺(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八、其他事项
1、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451-84604688
传真:0451-84604688
电子信箱:mengxd@hayao.com,miaoy@hayao.com
公司网站:http://www.hayao.com
2、财务指标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将增加公司税前利润131,958,333元,按25%的所得税税率测算,将增加公司净利润98,968,750元,增加每股收益0.08元。
九、备查文件
1、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