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已有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但在由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证券民事赔偿实务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严重打击着投资者的信心。
违法行为人身份资料难获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实务中指提交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身份资料。然而,由于投资者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获得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资料并非易事,原告往往因此放弃了对违法个人的追索。
另外,虽然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是通过个人进行,但在现行的实务操作中,法院对于缺乏身份资料的案件不予立案。这就导致了真正的违法行为人逍遥法外,承担责任的则是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这种吃肉无份、替人挨板的现象,真实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风险与利益的不对称,
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并非不可能,只要相关部门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相关人员相应的个人身份证资料即可。需要指出的是,此处不存在个人隐私问题,因为这些资料已是公告资料,只是法院暂不承认而已。所以,若最高院能出台上市公司公告资料可以作为立案身份资料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投资者赢了诉讼输了钱
实务中的另一普遍问题是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但最终由于被告缺乏赔偿能力或隐匿而无法得到赔偿,导致赢了诉讼输了钱。一般虚假陈述索赔案例中,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赔偿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具有较高的偿付能力,投资者往往不太担心胜诉后的执行。而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索赔时,上市公司不一定是赔偿义务人,违法行为人大多是个人或个人借用公司名义。当其行为被发现时,通常已获利出局,逃之夭夭,使得对其进行查处监管相当困难。与此同时,在行为被确认处罚后,投资者要提起索赔则将面临更多的诉讼风险,极有可能是既承担损失又贴上诉讼费及律师费。
针对这种尴尬的局面,建议相关部门可考虑设立基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监督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如此,才能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监督动力,使监督落到实处,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长投资者对市场长期发展的信心。
加大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人的惩罚力度,还可通过与信用征信体系、工商系统的联网来实现。对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被索赔的违法行为人,只要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履行的,都将其登记进入信用征信体系及工商系统,使其无法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无法担任企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违法成本的加大,将降低其再次违法的可能性,也有助于震慑意图进行类似违法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