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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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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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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按注册资本20%提取保证金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9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文件,要求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在这份《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存资本保证金。但是,凡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不提取资本保证金。

      而相互制保险公司也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2007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作出上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