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公司调查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圆桌
  • B7:中国融资
  • C1:披 露
  • C2:产权信息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2008 年 9 月 2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版:头版
    下一版  
    pdf
     
     
      | 1版:头版
    基金业信息披露
    电子化正式启动
    证券经纪人制度全面刷新 编外人员获名分
    版面导读
    股市下挫无碍基金规模稳定
    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辞职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证券经纪人制度全面刷新 编外人员获名分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周翀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证券经纪人制度即将全面刷新。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根据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全面刷新,体现在草案中内容包括: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执业培训制度、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和经纪人档案制度等。

      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3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组织后续职业培训。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派有关人员定期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记载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

      与此同时,协会将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提供证券经纪人有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草案要求禁止证券经纪人从事的行为包括: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账户;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详见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