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30日在南京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21,317,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公司董事长刘锡汉先生的委托,常务副董事长朱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关于投资购建4艘2万吨级原油/成品油轮的议案》。
134,615,97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出售大庆419等五艘船舶的议案》。
134,615,97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在上述第1项和第2项议案的表决中,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921,317,5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景忠先生和孙宪超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