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8年8月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重新起诉要求回购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1。公司将近期该诉讼事项持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28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分别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有权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2500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将南京天邦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
二、进展情况
公司就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上述被告张小飞名下持有的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要求,2008年8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我行愿意为公司上述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的《保函》。为此,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出具《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在此担保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后续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函》
2、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出具的《承诺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