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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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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40     证券简称:新湖创业    公告编号:临2008-25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1日上午9点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98 人,代表股份14348114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139273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8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4人,代表股份 42072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3088847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 %;

      反对 3687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3814949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68 %;

      反对 36870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6 %;

      弃权 2360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6 %;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