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风集团,持有本公司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与第一大股东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下称巢湖一塑,持有本公司12,485,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于2008年9月3日签署了《企业兼并协议》,协议约定国风集团采取承债的方式整体并购巢湖一塑。如果整体并购完成,国风集团将通过巢湖一塑间接持有国通管业11.89%的股份,至此国风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24,482,640股,占总股本的23.32%,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企业兼并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 被兼并方: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注册地址:巢湖市向阳路198号;注册资本: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作文。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是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下属集体企业,主要从事农地膜、塑料制品和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塑料制品、农地膜及进口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巢湖一塑直接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485,280股。
2、 兼并方: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 号;注册资本:28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郑忠勋。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合肥市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从事资产经营,对塑胶建材、塑胶门窗及配件、塑料薄膜、塑胶管材及板材项目投资,新墙体、注塑制品、各类家用电器配套件、PVC 高阻燃塑胶粒子、吸塑制品、金属制品、广告材料,商务贸易,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国风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1,997,360股。
三、企业兼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兼并标的
巢湖一塑的整体资产,其中包括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12,485,280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891%。
2、兼并方式
国风集团以承债的方式兼并巢湖一塑。即国风集团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当日巢湖一塑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作为对价,并购巢湖一塑。
3、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1)国风集团兼并巢湖一塑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巢湖一塑进行公司制改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巢湖市第一塑料有限公司”,尚须工商管理局名称核准),为国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巢湖一塑的全部资产及国风集团投资到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承担巢湖一塑的全部债务。
2)原属巢湖一塑的下属企业也一并由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接受和管理。
4、资产移交事项
1)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具后十日内,办理巢湖一塑的资产移交手续。巢湖一塑应向国风集团完整的移交全部资产,以及与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目、账簿、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
2)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巢湖一塑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商标、专利、水、电、通讯设施等全部过户到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批准情况
(一)生效条件:
巢湖一塑主管机关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同意被并购并在《企业兼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国风集团主管机关合肥市国资委批准国风集团以承债式并购巢湖一塑。
(二)批准情况
1、2008年5月1日,国风集团召开董事会,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国风集团以承债的方式并购巢湖一塑
2、2008年5月17日,巢湖一塑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国风集团以承债的方式并购巢湖一塑。
3、2008年9月3日,国风集团与巢湖一塑及巢湖一塑的主管部门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签订《企业兼并协议》,巢湖一塑的主管部门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签章同意本次协议兼并行为。
4、2008年9月3日,合肥市国资委合国资产权【2008】第92号文《关于同意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购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的批复》批准国风集团以承债式收购方式并购巢湖一塑。
五、企业兼并后本公司股东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风集团直接持有我公司限售流通股11,997,360股,占国通管业总股本的11.426%;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巢湖市第一塑料厂间接持有国通管业12,485,280限售流通股,占国通管业总股本的11.891%。以上股份合计24,482,640股,占国通管业总股本的23.317%。国风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变更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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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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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提示
1)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于2008 年1 月30 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协议受让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 股份(占总股本的11.891%)。后巢湖一塑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国通管业于2008 年4 月2 日公告“巢湖一塑取消与山东京博的谈判,股权转让活动终止”。京博控股于2008 年5 月8 日就巢湖一塑的上述违约行为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4,323,520 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9 日至2009 年5 月8 日;轮候冻结4,000,000 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2008年6月国通管业实施了公积金转增,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数量增加至12485280股,目前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限售流通股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董事会重点提请投资者注意: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虽不会影响国风集团对巢湖一塑的整体收购,但国风集团能否通过本次收购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受到诉讼结果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第一塑料厂将于2008年9月4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阅读。
七、备查文件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签署的《企业兼并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国通管业
股票代码: 6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住所:巢湖市向阳路198 号
通讯地址:巢湖市向阳路198 号
联系电话:0565-2625024
签署日期:二○○八年九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通管业拥有权益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通管业中拥有的股份。
四、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权存在纠纷情况
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控股”)与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下简称“巢湖一塑”)于2008 年1 月30 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协议受让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 股份(占总股本的11.891%)。后巢湖一塑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山东京博已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 司冻197 号)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 滨中商初字第32 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323,520 股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9 日至2009 年5月8 日。2008 年5 月12 日,法院继续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2008年6月国通管业实施了公积金转增,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数量增加至12485280股,目前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限售流通股全部被冻结。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提醒投资者: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结果尚不确定。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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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作文
设立日期: 1985 年9 月19 日
注册地:巢湖市向阳路198 号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414021000440
经济性质:集体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是:农地膜,塑料管材、管件,塑料制品。
经营期限: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342601153623137
通讯地址:巢湖市向阳路198 号
联系电话:0565-262502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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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本公司持有国通管业124852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1%,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收购由国风集团采取承债的方式兼并本公司,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成为国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国风集团直接持有国通管业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国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巢湖市第一塑料有限公司持有国通管业12485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国风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企业兼并协议》主要内容
国风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企业兼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008年9月3日,国风集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管部门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签订《企业兼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兼并方为国风集团,被兼并方为巢湖一塑,被兼并方主管部门为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
(二)兼并方式
国风集团采取承债的方式兼并巢湖一塑。即国风集团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当日巢湖一塑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作为对价,兼并巢湖一塑。
(三)资产移交事项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具后十日内,办理巢湖一塑的资产移交手续。巢湖一塑应向国风集团完整地移交全部资产,以及与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目、账簿、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次收购事宜已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兼并协议需经国风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盖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四、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抵押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12485280股全部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7 年8 月22 日质押给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一年。本公司因本次股本转增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依然被质押。
五、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12485280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京博控股与本公司于2008 年1 月30 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协议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份(占总股本的11.891%)。后本公司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山东京博已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 司冻197 号)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 滨中商初字第32 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323,520 股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9 日至2009 年5月8 日。2008 年5 月12 日,法院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因本次股本转增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依然被冻结。
六、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公司高管也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七、 备查文件
1、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的法人营业执照;
2、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兼并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作文
二○○八年九月三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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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签章):
法定代表人:杨作文
日期:2008年9月3日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国通管业
股票代码: 6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46号
联系电话:0551-4322111
签署日期:二○○八年九月三日
特别提示
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控股”)与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下简称“巢湖一塑”)于2008 年1 月30 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协议受让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 股份(占总股本的11.891%)。后巢湖一塑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国通管业于2008 年4 月2 日公告“巢湖一塑取消与山东京博的谈判,股权转让活动终止”。京博控股于2008 年5 月8 日就巢湖一塑的上述违约行为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4,323,520 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9 日至2009 年5 月8 日;2008 年5 月12 日,法院继续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2008年6月国通管业实施了公积金转增,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数量增加至12,485,280股,目前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限售流通股全部被冻结。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提醒投资者: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虽不会影响国风集团对巢湖一塑的整体收购,但国风集团能否通过本次收购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受到诉讼结果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通管业拥有权益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通管业中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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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名称: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忠勋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00,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401001003309
组织结构代码:71390197-6
税务登记证号:34011171390197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对塑胶建材、塑胶门窗及配件、塑料薄膜、塑胶管材及板材项目投资,新墙体、注塑制品、各类家用电器配套件、PVC高阻燃塑胶粒子、吸塑制品、广告材料,商务贸易,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46号
联系电话:0551-43221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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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出资人介绍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徽省经贸委合政秘【1999】第6号文《关于安徽国风注塑总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合肥市国资委系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7】11号)的文件精神而设置,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合肥市政府委托合肥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合肥市国有(集体)企业、没有财政供给关系的经营型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公司情况简介
目前,国风集团主要控股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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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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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近五年内,收购人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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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国风集团除了持有国通管业11,997,360股,占国通管业总股本比例11.43%外,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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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是否拟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国风集团第二步改革的通知》(合国资产权[2008]38号)文件精神,国风集团第二步改革正式启动。国风集团国有产权将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以引进实业型的战略投资者,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国风集团本次收购旨在整体收购巢湖一塑,使之成为国风集团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其列入国风集团产权改革范围,对外进行国风集团国有产权的整体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国风集团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对本次收购完成后其拥有的权益,国风集团将根据产权改革需要进行处置,引进战略投资者。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1、2008年5月1日,国风集团召开董事会,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国风集团以承债的方式兼并巢湖一塑。
国风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风集团的说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由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策。
2、2008年9月3日,合肥市国资委合国资产权【2008】第92号文《关于同意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购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的批复》批准国风集团以承债式收购方式兼并巢湖一塑。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国风集团直接持有国通管业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本次收购完成后,国风集团直接持有国通管业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国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巢湖一塑持有国通管业12,485,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国风集团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4,482,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2%,国风集团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
二、《企业兼并协议》主要内容
2008年9月3日,国风集团与巢湖一塑及巢湖一塑的主管部门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签订《企业兼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兼并方为国风集团,被兼并方为巢湖一塑,被兼并方主管部门为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
(二)兼并方式
国风集团采取承债的方式兼并巢湖一塑。即国风集团以承担与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当日巢湖一塑的经营性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务作为对价,兼并巢湖一塑。
(三)资产移交事项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具后十日内,办理巢湖一塑的资产移交手续。巢湖一塑应向国风集团完整地移交全部资产,以及与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目、账簿、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次收购事宜已经巢湖一塑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兼并协议需经国风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巢湖市居巢区经济委员会盖章、巢湖一塑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国风集团持有的国通管业11,997,360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2007 年4 月26 日,国风集团作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执行人)与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借款纠纷的连带责任人,国风集团持有的国通管业限售流通股7,998,240 股股份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 年4 月27 日至2008 年4 月26 日止。
2008 年4 月2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上述股票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08年4 月27 日至2010 年4 月26 日,冻结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2008年6月4日,国通管业公告《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国通管业2007年股本转增的方案为:以7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05,000,000 股,增加35,000,000 股;本次分配及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 年6 月10 日。国风集团因本次股本转增而取得的转增股份依然被冻结,冻结期限同上。
四、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权质押、抵押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12,485,280股全部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7 年8 月22 日质押给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一年。巢湖一塑因本次股本转增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依然被质押。
五、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12,485,280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于2008 年1 月30 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协议受让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份(占总股本的11.891%)。后巢湖一塑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山东京博已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 司冻197 号)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 滨中商初字第32 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323,520 股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9 日至2009 年5月8 日。2008 年5 月12 日,法院继续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巢湖一塑因本次股本转增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依然被冻结。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为承债式收购,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 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国风集团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国风集团第二步改革的通知》(合国资产权[2008]38号)文件精神,进行本次收购。本次收购完成后,国风集团直接持有国通管业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国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巢湖一塑持有国通管业12,485,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国风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风集团国有产权将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以引进实业型的战略投资者,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12个月内对国通管业主营业务及资产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有关人员调整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对国通管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本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三、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以获得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草案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以获得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四、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变化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国风集团没有改变国通管业分红政策的计划。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集团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风集团除了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属公司目前不从事与国通管业相同的业务,两者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特别承诺: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经营与国通管业相同的业务;亦不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国通管业业务有竞争的企业。承诺方同时保证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国通管业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并且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2007年5月25日,本公司与国通管业签订《互保协议书》,双方以25,000 万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相互为对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提供担保,互保期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一年。
2008年2月15日,国风集团与国通管业签订《互保协议书》,相互为对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等,互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互保期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一年。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集团为国通管业借款10460万元提供担保,国风集团为国通管业子公司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国通管业为国风集团借款1820万元提供担保。除此之外,本公司与国通管业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产生。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特别承诺:
(1)不利用国风集团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国风集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减少国风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不会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为目的,与上市公司之间开展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就国风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市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国通管业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未与与国通管业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国通管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国通管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未与国通管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更换国通管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公司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国通管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以外,本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国通管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国通管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国通管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已声明,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国通管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收购人财务资料
一、国风集团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二、国风集团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存在纠纷对本次收购的影响
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于2008 年1 月30 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协议受让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 股份(占总股本的11.891%)。后巢湖一塑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国通管业于2008 年4 月2 日公告“巢湖一塑取消与山东京博的谈判,股权转让活动终止”。京博控股于2008 年5 月8 日就巢湖一塑的上述违约行为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4,323,520 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9 日至2009 年5 月8 日;轮候冻结4,000,000 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2008年6月国通管业实施了公积金转增,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股份数量增加至12,485,280股,目前巢湖一塑持有的国通管业限售流通股全部被冻结。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提醒投资者:京博控股与巢湖一塑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虽不会影响国风集团对巢湖一塑的整体收购,但国风集团能否通过本次收购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受到诉讼结果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国风集团完成本次收购后将继续进行第二步改革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国风集团第二步改革的通知》(合国资产权[2008]38号)文件精神,国风集团第二步改革正式启动。国风集团完成对本次收购后,将以公开挂牌方式对外转让国风集团国有产权,以引进实业型的战略投资者,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收购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收购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4、收购人关于最近5 年内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未涉及重大诉讼的说明;
5、收购人关于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说明;
6、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最近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意见》;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郑忠勋
二○○八年九月三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郑忠勋
日期:2008年9月3日
国风集团 、收购人 | 指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
国通管业、上市公司 | 指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巢湖一塑、本公司 | 指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本次收购 | 指国风集团收购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的相关行为 |
本次股本转增 | 指国通管业根据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的相关行为 |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海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杨作文 | 法定代表人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孟 新 | 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 |
股票简称 | 国通管业 | 股票代码 | 60044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巢湖市工商局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2485280股 持股比例:11.8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2485280股 变动比例:11.8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国风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本公司 | 指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
国通管业、上市公司 | 指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巢湖一塑 | 指巢湖市第一塑料厂 |
京博控股 | 指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
本次收购 | 指国风集团收购巢湖市第一塑料厂的相关行为 |
本次股本转增 | 指国通管业根据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的相关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海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1 |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塑胶建材及塑料门窗制造、安装、销售 | 34.06% |
2 | 合肥美吉厨具有限公司 | 热水器、厨房用各种器具及技术服务、新产品研究开发 | 65% |
3 | 安徽国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销售、职工住宅物业管理 | 97.3% |
4 | 安徽国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方解石开采、加工、销售;非金属矿加工、销售 | 76.5 |
5 | 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 研发、生产、销售木塑环保材料及其制品 | 95.7% |
6 | 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 塑料建材及其塑料制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塑钢门窗加工、安装 | 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项 目 | 2007年12月31日 | 2006年12月31日 | 2005年12月31日 |
总资产(元) | 4,553,359,799.90 | 4,077,998,011.59 | 3,696,570,019.49 |
净资产(元) | 1,764,398,411.52 | 934,697,745.89 | 893,194,160.00 |
资产负债率(%) | 61.25 | 78.10 | 75.80 |
年度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营业收入(元) | 2,160,950,722.51 | 2,048,469,107.50 | 1,733,155,909.80 |
净利润(元) | 79,297,656.95 | 36,850,447.89 | 32,375,574.06 |
净资产收益率(%) | 5.88 | 4.32 | 3.60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郑忠勋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钱军锋 | 董事、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赵 伟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冯 新 | 常务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朱亚晶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张 淼 | 总经济师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张长才 | 总工程师 | 男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国风塑业 | 14320.63 | 34.06% |
2 | 合肥城建 | 960 | 6% |
资产 | 2007.12.31 | 2006.12.31 | 2005.12.31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77,539,255.05 | 403,976,674.27 | 300,044,651.77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4,675,381.00 | ||
应收票据 | 63,658,765.93 | 17,014,815.06 | 73,831,785.25 |
应收账款 | 457,545,558.86 | 381,685,838.82 | 361,966,502.37 |
预付账款 | 148,435,376.65 | 109,979,228.00 | 153,192,304.32 |
应收股利 | |||
应收利息 | |||
其他应收款 | 445,119,999.16 | 136,792,596.03 | 197,351,100.73 |
存货 | 299,642,156.96 | 270,624,012.42 | 196,269,663.5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023,404.59 | ||
流动资产合计 | 1,707,639,898.20 | 1,323,123,699.98 | 1,288,571,998.95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363,374,024.20 | 297,799,691.29 | 299,641,478.39 |
投资性房地产 | 275,121,250.00 | ||
固定资产 | 1,820,867,037.46 | 1451985475.02 | 1,511,650,797.23 |
在建工程 | 239,209,654.94 | 394,495,701.53 | 280,952,025.01 |
工程物资 | 2,467,276.02 | ||
固定资产清理 | 471,797.65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无形资产 | 137,790,768.33 | 435,580,138.93 | 307,308,515.20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摊待摊费用 | 3,501,299.3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916,793.8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845,719,901.70 | ||
资产总计 | 4,553,359,799.90 | 4,077,998,011.59 | 3,696,570,019.49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2007.12.31 | 2006.12.31 | 2005.12.31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520,087,995.90 | 373,380,000.00 | 496,104,307.96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00,590,000.00 | 113,090,000.00 | 61,720,000.00 |
应付账款 | 71,600,407.66 | 64,306,817.90 | 51,740,974.90 |
预收账款 | 12,020,231.96 | 27,758,932.32 | 22,213,362.92 |
应付职工薪酬 | 7,144,220.86 | 542,622.52 | 118,733.48 |
应交税费 | 10,580,152.93 | 4,499,863.98 | 4,841,876.49 |
应付利息 | 1,287,308.42 | ||
应付股利 | |||
其他应付款 | 30,669,107.00 | 25,129,323.38 | 24,871,273.10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9,361,000.00 | 34,0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1,302,599.34 | ||
流动负债合计 | 804,643,024.07 | 650,999,136.25 | 668,714,510.31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949,301,293.21 | 1,862,541,376.49 | 1,538,670,000.00 |
预计负债 | 33,500,000.00 | ||
长期应付款 | 72,998.89 | ||
专项应付款 | 80,000.0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364,072.21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984,318,364.31 | 1,862,541,376.49 | 1,538,670,000.00 |
负债合计 | 2,788,961,388.38 | 2,513,540,512.74 | 2,207,384,510.31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280,000,000.00 | 280,000,000.00 | 280,000,000.00 |
资本公积 | 441,045,840.30 | 494,599,147.13 | 489,946,009.13 |
盈余公积 | 21,520,176.48 | 69,359,480.52 | 69,359,480.52 |
未分配利润 | 36,430,774.87 | 90,739,118.24 | 53,888,670.3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778,996,791.65 | ||
少数股东权益 | 985,401,619.8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764,398,411.52 | 934,697,745.89 | 893,194,160.00 |
负债和所有者合计 | 4,553,359,799.90 | 4,077,998,011.59 | 3,696,570,019.49 |
项目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一、营业收入 | 2,160,950,722.51 | 2,048,469,107.50 | 1,733,155,909.80 |
减:营业成本 | 1,836,278,766.99 | 1,675,847,247.30 | 1,453,952,254.55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4,889,200.34 | 6,445,788.68 | 4,536,167.65 |
销售费用 | 96,969,056.05 | 96,010,640.70 | 58,845,758.98 |
管理费用 | 126,072,025.95 | 98,239,584.63 | 90,304,919.62 |
财务费用 | 167,188,681.20 | 128,961,053.20 | 116,255,579.22 |
资产减值损失 | -181,249.58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133,552.14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66,737,138.04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00,604,931.74 | 57,254,843.40 | 28,996,934.98 |
加:营业外收入 | 50,532,900.49 | 9,751,523.83 | 10,435,003.68 |
减:营业外支出 | 50,843,419.37 | 3,230,189.30 | 314,735.60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446,441.50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00,294,412.86 | 80,353,406.52 | 61,833,631.73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9,297,656.95 | 36,850,447.89 | 32,375,574.06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 |
股票简称 | 国通管业 | 股票代码 | 60044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2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1,997,360股 持股比例:11.43%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2,485,280股 变动比例:11.89%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已获得合肥市国资委、居巢区经济委员会批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