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5年
2008年09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3日联合发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这意味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再度开闸。
《办法》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均可转让。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对于《办法》的出台,研究机构看法不一。
中金公司认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发布,令收费公路行业的资本运作开始活跃,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条道路,也为各省的交通投资公司融资带来了便利,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路建设投资的增长。
而申银万国则认为《办法》对上市公司影响可能偏负面。首先,办法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目前不少中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都超过25年以上,办法对其经营有明显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