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健全保险公司董事会制度
2008年09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等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包括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答记者问中明确关于董事会的召开方式。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由董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字即可。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进行了摸底检查,列席了多家公司董事会。在工作中发现各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任免、履职过程、组织完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式、档案保存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公司会议召开比较随意,有的公司会议程序与法律要求不一致,有的公司连会议档案都没有完整保存。
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要规避董事会超期服役的现象出现。
对于薪酬敏感问题,《董事会指引》明确了董事的尽职考核程序、内容等,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相关内容。
据悉,《董事会指引》专门规定了公司治理报告制度,综合反映一个年度内,公司在治理结构制度建设、股东及股权、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治理结构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牵头负责起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