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63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9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2月23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6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所有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所有限售股份持有人均恪守了自股份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股票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和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比例未变化。
四、公司大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则,对公司相关股东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下列核查意见。
1、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63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9月11日。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2006年2月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仙居精工钟表商店处于解散清算阶段,其持有的本公司15,802股股票权属不明,故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其支付了股改对价2168股。2008年1月,根据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07)仙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原仙居县精工钟表商店持有的15,80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变更为张玲萍持有。2008年2月29日,张玲萍向公司第一大股东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了代其支付的股改对价2168股,同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其所持13,634股限售股的上市流通申请。
七、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三次安排有限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时间为2007年3月8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共计97,606,182股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事宜已于2007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共计22,503,000股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事宜已于2008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上市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2、国家法人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3、其他内资持股 | 154,195,042 | 34.26% | -13,634 | 154,181,408 | 34.26%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54,195,042 | 34.26% | -13,634 | 154,181,408 | 34.26%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95,864,958 | 65.74% | +13,634 | 295,878,592 | 65.74% |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295,864,958 | 65.74% | +13,634 | 295,878,592 | 65.74% |
三、股份总计 | 450,060,000 | 100.00% | 0 | 450,060,000 | 100.00% |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5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